“你考虑清楚了吗,是否愿意姨妈做你的监护人?”今年刚满16周岁的小陈坐在法庭证人席上,面对法官顾薛磊的提问,给出了肯定回答。
昨天(22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遗嘱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家住华阳路街道的小陈,母亲于今年初重病离世,其父亲罹患精神疾病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小陈面临监护缺失的窘境。
(资料图)
小陈母亲于弥留之际订立了一份“指定监护人遗嘱”,希望将儿子托付给姐姐监护。这份文件的法律效应如何认定?小陈今后生活来源如何保障?在前期多次走访和协商基础上,以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下,长宁区法院当庭判决由小陈姨妈担任监护人,居委会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责,长宁公证处作为第三方代管小陈和其父亲的财产。
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介绍说,本案不仅是自《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上海首例遗嘱监护案,也在全国首次在判决书中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居委会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监护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地唤醒了这一‘沉睡法条’”。
首份指定监护人遗嘱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短短一句话,成为小陈母亲弥留之际的光亮。
庭审上,多名证人和当事人交叉回忆,勾勒出订立指定监护人遗嘱时的场景。当时,小陈母亲在家中躺椅上,由其口述,居委会社工徐俊代笔,小陈母亲的朋友从旁见证,纸上写道:“本人去世后,由本人的姐姐徐某担任陈某某监护人。”
徐俊回忆:“小陈母亲说话断断续续,但神志很清楚。”随后众人分别在文件上签字。几日后,小陈母亲离世,意味着这份一式三份的指定监护人遗嘱要从纸面走入现实,对小陈产生实际的保护作用。
遗嘱中提到的姐姐徐阿姨,自妹妹确诊重疾起,就多次来沪照顾妹妹和外甥,尽管她的生活也拮据,也有一家老小要照顾。与此同时,小陈父亲因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常年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街道、居委会为小陈一家申请了法律援助。”顾薛磊回忆,今年4月法院从街道的儿童保护专员了解了该案情况,立即回复可通过司法力量为小陈一家解决困难。
申请立案、走访调查、组织开庭……很快,这场特别程序案件赶在暑假结束前开庭。庭上,就指定监护人遗嘱真实性,徐阿姨监护能力,小陈父亲及小陈本人意愿,以及母亲遗留财产管理问题,进行了多轮举证、发言和辩论。
徐阿姨的监护能力,一度成为庭审焦点。
唤醒沉睡的法条
来上海之前,徐阿姨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家里只有3亩地,丈夫身体不好需要照顾,女儿生了孩子也需要照顾,养老金几乎是她唯一的收入来源。
如何保障一老一小的生活,居委会工作人员当庭作出回应:“目前已通过街道和区妇联为小陈申请困境儿童补助及助学金,居委会平时也会积极为其提供帮困补助。”按照继承相关规定,小陈母亲留下的存款,属于小陈及父亲共有,徐阿姨表示同意对上述财产进行“提存”保管。今后,徐阿姨和小陈如需使用大额资金,可向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审核无误后,再由公证处发放钱款。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还需要有人对徐阿姨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顾薛磊说,在前期走访中,居委会表示愿意的同时也提出了困惑:尽管非常愿意帮助小陈一家人,但是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自身的权利义务也不够明晰。
顾薛磊介绍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它被许多法律专家称为‘沉睡的法条’,因为尚未被真正在判决中被适用过,各方多次呼吁要落到实处。”
上述种种困阻,在各方争取和不断完善后得以解决,呈现于4条判决之中:小陈父亲监护人资格终止,徐阿姨成为小陈监护人,居委会在徐阿姨担任监护人期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长宁公证处将对所涉财产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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