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比特技术IPO第二轮问询回复,同一实控人在海伦哲的诉讼旧案再次进入大家视野,并或将成为比特技术IPO路上的拦路虎,那到底是怎样的诉讼呢?
海伦哲此诉讼金额较大,听上去有点吓人,竟有1.5亿元之多,什么样的违约行为会导致这么高的诉讼金额呢,其实仔细翻一翻海伦哲之前的公告以及比特技术问询函回复,还是可以得到清晰事实的还原。
公章持有人和公司法人代表,谁更能代表公司?
【资料图】
早在2021年10月9日,海伦哲因其强抢公章事件就闹得沸沸扬扬,双方攻讦往来,热闹得很,闹得中央电视台财经新闻都在跟踪报道。一方说是已成立“临时监管小组”接管海伦哲,另一方说该“临时监管小组”为非法,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合法程序;一方说是没有抢公章,公章还在办公室,丁剑平为证明这个事情还专门带着央视记者到办公室要求保管员当众打开保险柜,拿出了包括金诗玮私章在内的所有公章来展示;另一方则远在深圳,说公章已被丁剑平等人强抢,金诗玮自己作为法人代表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OA流程的董事长节点也被改为“临时监管小组”张秀伟。
到底抢没抢,各有各的说辞,连央视记者都只是展示给大家看看,未作任何结论,这里也就不做任何判断了,当然稍有常识应该都可得出自己的结论。在双方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理纷纷”的时候,徐州中院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正式受理(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案,也就是前文所述索赔高达1.5亿元海伦哲作为原告诉中天泽集团和金诗玮的官司。海伦哲于2022年7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事实与理由为: 被告一系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同时系被告二法定代表人。被告二系原告股东,被告一受被告二提名担任原告董事长。 2015年9月,原告以26000万元价格,以发行股票方式购买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告一在受被告二提名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恶意裁员、破坏连硕公司生产经营、贱卖公司资产,并最终以1元价格转让连硕公司全部股权,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一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海伦哲公司的损失,同时,鉴于被告一系被告二提名的董事,其在原告内部的管理权利来源于被告二与原告合作协议项下的被告二之权利,被告一的行为属于受被告二指派的履行职务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海伦哲申请财产保全,把中天泽集团所持的海伦哲股份以及金诗玮的个人账号冻结。
这个公告一出来,业内很多人士感到奇怪,要是公章没有被抢,海伦哲怎么会诉讼自己的控股股东和法人代表呢,无论金诗玮有没有贱卖连硕科技导致海伦哲损失,即使有,在其任期内,他会签字盖章让自己诉讼自己、要自己大把赔钱吧?
事实进展也的确如此。 2022年10月12日,海伦哲时任法定代表人金诗玮以海伦哲名义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也即,诉讼请求是加盖公章形式,而撤诉申请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都宣称代表了海伦哲真实意图表示。到底谁才能真正代表海伦哲呢?
关于这个问题,在中信建投作为保荐人的比特技术第二轮问询函回复里面援引了相关法律条文: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②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内容
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二庭整理的《江苏全省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调研报告—股东诉讼、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篇》:“人章分离导致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发生争议,是典型的公司内部矛盾外化的情形,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司法应当介入,且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权限是法定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定代表人作为独任制公司机关,具备对外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职能。
(2)公章持有人以加盖公章形式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权限来自授权。人章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公章持有人可变,而法定代表人唯一。如赋予公章持有人法定代表权限,会导致公司代表权的不确定性。因此,虽然实践中大量的公司意思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对外作出,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公章持有人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代表权限,产生争议时还必须考量公章持有人的授权。”
这些法律条文任谁看都很辛苦,但其实核心意思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分离的时候,谁能够代表公司呢,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章,因为公章持有人盖章也应该是来自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且公章持有人随时可以变,而法定代表人就一个。
说得虽然有道理,但显然这个道理没有得到徐州中院得认同。
立案容易撤案难,狙击比特技术IPO比案件本身更重要?
于是乎,金诗玮使出核心杀手锏。在2022年10月26日,召集重新可以履职的所有董事召开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03民初775号)的议案》,连代表丁剑平方的董事马超、邓浩杰也在该决议上签字了,该董事会撤诉决议已予公告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拿到董事会决议这个公司具法律效应的最高文件,这回总该撤诉了吧,没成想,这个案子立案容易撤诉难,还是没撤。
到了2022年12月9日,海伦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会,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均由金诗玮换成现任高鹏,控股股东也由中天泽集团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现任海伦哲董事姜海雁在公司2022年年报发表意见称:纵观 2022 年年报全文,企业战略定位即沿袭前任董事长金诗玮制定的“公司聚焦军品及特种车辆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中资源做强做优核心产业”,这个 “聚焦主业”的战略与丁剑平做董事长时期确定的所谓“双主业战略”截然相反。“聚焦主业”的战略确定后开始推动公司“剥离非主营业务资产”,使公司及时止血而得以存活。而“双主业战略”直接导致公司无序扩张及盲目并购连硕科技和巨能伟业及德国施密茨等企业,使公司陷入财务造假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同时年报中亦确认当时董事会要求的连硕科技、巨能伟业、德国施密茨、惠州连硕减值计提是“合理的、恰当的”,再到年报中“为了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质量,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5 月份、6 月份对深圳巨能和深圳连硕两家公司的 100% 股权进行了处置转让,该两家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均已实质性转出,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该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已随2021年度对两个子公司的处置而消除,对公司 2022 年度的期初余额和 2022 年度及以后年度已不会产生影响”,均充分肯定及赞同当时董事会对于处置转让连硕科技和巨能伟业等举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但年报又在未决诉讼中披露海伦哲公司正以低价剥离连硕科技和巨能伟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前法定代表人金诗玮和前控股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 万元,严重自相矛盾,极其不严谨。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的议案》并予以对外公告,2023 年 1 月 15 日公司董秘曾向董事群发邮件拟重新审议该议案并或将做出相反之决议,后及时被董事长高鹏先生叫停。公司既高度认可前任董事长金诗玮先生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高度认可其任职期间对连硕科技、巨能伟业、惠州连硕、德国施密茨等企业的减值计提,高度认可其任职期间对连硕科技、巨能伟业的股权转让剥离举措,又以低价剥离转让连硕科技、巨能伟业为由任由第三人加盖公司公章发起诉讼,冻结中天泽集团及金诗玮个人账户几近一年之久,甚至在第五届董事会已做出有效自治撤诉决议后,依旧未能予以撤诉,至今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仍长期冻结中天泽集团所持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该诉讼已对公司股东中天泽集团及前法定代表人金诗玮先生造成巨大损失和困扰。甚至还有董事拟提出重新审议并推翻之前董事会有效决议之议案,可见公司部分董监高对于法律常识及证券监管要求的无知和漠视。公司优化治理结构及提升内部规范化管理仍任重而道远。
如此洋洋洒洒、宏篇巨论的董事意见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常见,起码说明这位董事积极履职的态度还是很端正很认真的。
而根据海伦哲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号回复的公告》,新董事会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详细说明公司判断 2021 年以 1 元价格转让连硕科技、以 500 万元价格转让巨能伟业具有商业实质的具体依据”中,明确回复转让连硕科技系基于公司经营战略考虑,转让决策程序完备,交易执行完毕,交易真实,信息披露充分,且已经资产价值专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本次转让具有商业实质。
至此,海伦哲以公告形式已明确2022年5月22日“加盖海伦哲公章的民事起诉状”起诉时任海伦哲法定代表人金诗玮及中天泽集团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也就是说,原告海伦哲在重新选举新的董事会后,新董事在了解完情况后发公告说,当时针对时任法定代表人与中天泽集团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那这个官司还怎么打?还有继续打下去的必要吗?
不管还怎么打、还有没有继续打下去的必要,这个诉讼反正是到现在还没撤,而是拟定8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
而且据海伦哲最新公告,丁剑平控制下的股东江苏省机电所研究有限公司起诉海伦哲,诉讼请求是: (1)请求确认被告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并通过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03民初775号)的议 案》的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可能产生的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天眼查上显示该诉讼将于8月10日开庭,好巧不巧,都凑在一起了。
丁剑平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拖着官司不能撤诉,即使海伦哲新旧董事会都认可要撤诉,认可当时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也要拖着不许撤诉。究其原因,还就是因为中天泽集团同时控制的比特技术在IPO的路上,已经回复了第二轮问询,有这么一个重大诉讼的存在,比特技术IPO路上注定不会平凡。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22年7月6日《华夏时报》财经记者撰写的《罕见!*ST海伦状告自家董事长及控股股东,原因竟是阻碍控股方旗下企业IPO》中已有明确表述:据了解,涉诉金额在1.5亿情况下,诉讼费如按照全额收取*ST海伦需要支付80万元,这对目前*ST海伦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华夏时报》记者就起诉金额1.5亿元的定价向*ST海伦提问。*ST海伦董秘邮箱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1.5亿元的起诉金额并无任何计算基础,并称该起诉目的主要是为了阻碍控股方旗下产业IPO进程,回函写道:“至于起诉金额1.5亿在起诉书中更无任何计算基础,应该只是籍此将中天泽集团持有的现有股权全部冻结为目的,因为该等股权经过丁剑平强抢公章事件后二级市场不断下跌已浮亏约一半,现有市值只有1.5亿元。冻结中天泽所持股份的根本目的应该不是诉讼本身,而是利用滥诉滥保,剑指中天泽集团旗下控股的另一军工企业比特技术的科创板IPO,因拟IPO企业如有大额诉讼此类事项是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审核进程的,即便这些诉讼完全是滥诉甚至是虚假诉讼。”
只是经过这么抽丝剥茧分析清楚了解事情原委真相后,这个诉讼的来龙去脉其实还是蛮简单的。该案件是在8月11日的庭审中得到法院同意撤诉还是直接审理判决,以及这桩海伦哲诉讼旧案是否会成为比特技术IPO的拦路虎,我们拭目以待,并将继续关注予以跟踪报道。(转载自:鹰眼IPO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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